来源:中国证监会
参与单位:北京证监局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
一、案情介绍
2014年3月,投资者W购买了F证券公司“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”产品,公司在宣传该产品时明确表示“不直接投资二级市场”。2014年5月,沪深交易所出台交易新规,管理人需增大二级市场投资。2015年8月,该产品发放投资红利后,W又追加了投资。同年11月,该基金净值亏损,W认为F公司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增大二级市场投资,严重违背之前承诺,要求F公司赔偿其损失。F公司认为,其投资二级市场是因交易新规所致,W后来已知晓该情况仍追加投资,因此在计算W损失时应将其获利金额合并计算;但W认为,其投资收益是合理获利,在计算自身损失数额时应予剔除。双方各执一词,纠纷久拖未决,W遂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投资者服务中心”)申请启动调解程序。
在北京证监局指导协调下,调解员对双方争议点进行了系统的法律分析。首先,在责任判定上,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,F公司因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而变更投资策略,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合同理由,但并不能免除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,而F公司没有通知W该情况,其行为存在瑕疵;同时,W事实上已知晓该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却仍追加投资,也有一定责任。因此,参照以往司法判例并结合公平原则,认定F公司和W分别承担70%和30%的过错责任。其次,在损失数额计算上,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损益相抵原则,认为W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其损失时应当合并计算。最终,调解员提出将W的总损失金额扣除投资收益,再乘以70%的过错责任比例,即为F公司赔偿金额的调解方案。W表示认可该方案,因北京辖区经营机构均签署了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合作备忘录,该方案自动对F公司发生效力,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。
二、典型意义
本案是证券期货市场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调解案例。实践中,许多金额不大、案情简单的调解纠纷久拖未决,既占用调解资源,又耗费双方时间精力。基于此,投资者服务中心借鉴国际经验,创新实行了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小额速调机制,即针对诉求金额较少(实践中主要为5000元以下,个别地方5万元以下)的证券期货纠纷,市场机构通过自律承诺、自愿加入、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,作出配合调解工作的承诺:一是只要投资者提出申请,机构积极配合调解工作;二是调解协议只需投资者同意,机构无条件接受并自觉履行;三是如投资者不同意调解结果,则调解协议对争议双方均无约束力,投资者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。
小额速调机制为纠纷解决和投资者快速获得赔偿提供了新的路径,提高了调解效率,对行政救济、司法救济等投资者维权途径起到有益补充作用。目前,该机制已在18个省(市)成功试点推广,实践中已有多起成功案例